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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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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研发费用的核算管理2.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及解析2.1.1.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资本化的规定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的方式。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所发生的研发支出是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属于开发阶段,并且提供详细、合理的有力证据。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注意税会差异之间的调整。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企业判断该无形资产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企业已完成了研发、测试等全部环节,该项资产已能够达到预期的所有功能。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应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企业应区分该项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新产品而出售的,应证明新产品存在市场且能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对直接将该无形资产用于出售的,应证明该资产能够出售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应有确凿证据证明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技术能力、财务基础及其他资源。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对开发活动的支出单独核算。对于同时从事多项开发活动而无法在各项目间合理分配,以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应进行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判断条件及佐证材料包括:

1.开发项目技术方案已经过技术团队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2.管理层已经批准开发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管理层会议批准文件等。

3.开发项目已经充分地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说明所生产的产品或开发的工艺流程具有市场推广能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立项评审会议纪要等。

4.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进行项目开发及后续的规模化生产。佐证材料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工作大纲或科技合同书(含项目预算、开发团队、技术路线等)。

5.开发项目支出能够可靠地归集。佐证材料包括:开发项目会计核算账簿、项目支出统计台账等。

2.1.2研发费用的范围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相比,强调“在职”人员,且包含了研发人员的奖金、津补贴等未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不包含房屋的折旧或租赁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规定,委托研发支出仅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计入委托方。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相比多列举了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且未规定归集限额。同时,按照总局年40号公告规定,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归集入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此外,财税〔〕号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中还包括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等,上述费用于财企〔〕号未列举。

2.1.3研发准备金的提取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号)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对按财企〔〕号规定计提了研发准备金的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应按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申报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当年计提而未实际支出的研发准备金,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且不得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2.2研发费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2.2.1.研发前期准备2.2.1.1.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1)研发项目立项前调研

在研发项目立项前,企业研发部门须进行项目立项调研。项目立项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论证该项目领域技术(或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市场动态及企业研发该项目的技术优势、可行性等。

(2)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立项调研结束后,企业研发部门须编制和提供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市场需求、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内容。

企业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成立评估委员会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对技术研发部门提交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技术研发部门报告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参会陈述和答辩。经评估后,委员会对该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

(3)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批

经评估可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研发部门及时提交立项申请。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②会计期末:将费用化支出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A.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当资本化支出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③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2)委托研发(委托方)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资本化支出—XX委托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

②会计期末:

A.对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3)合作研发

①相关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合作研发项目—人工费等

—资本化支出—XX合作研发项目—人工费等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②会计期末:

A.对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支出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对于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4)集中研发

①集团本部会计处理

A.集团本部内设研发机构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等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B.集团本部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子公司间进行分摊,确定实际分享收益比例,并编制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

借:银行存款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甲/乙/丙子公司

—资本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甲/乙/丙子公司

②子公司会计处理

A.子公司分摊到研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资本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贷:银行存款

B.子公司费用化支出结转时: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C.子公司资本化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XX集中研发项目

2.2.2.7.追溯享受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在追溯调整时,企业应调整减少年初应交企业所得税、调整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其调整业务的会计处理过程为:

(1)根据调减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根据未分配利润增加额(贷方)按规定比例10%计提年初的盈余公积,会计处理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

(3)根据前述会计处理后相关账户金额,调整当期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年初金额,其中“应交税费”项目调减、“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增、“盈余公积”项目调增。

2.2.3.会计信息的列报2.2.3.1.会计信息的列示

企业会计期末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将本会计期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根据其不同的处理结果在报表中列示如下:

①当期费用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于利润表中的“管理费用”栏“其中”项下“研究与开发支出”列示。

②当期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区分情况进行列示:

(1)对会计期末,还未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于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列示。

(2)对会计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并形成资产的部分的,于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列示。

2.2.3.2.会计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支出信息披露力度,提高对外提供信息质量,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向投资者、股东全面展现研发费用的应用、支出情况。如在无形资产附注中增加披露“本期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总额”、“本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和“本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公司本期净资产的比例”等内容;在管理费用附注中单独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以全面反映企业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全部支出;对于当年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应在无形资产明细中以独立的类别单独列示,以便于分析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情况等;此外,还应在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新项目或新产品的开发,专利、认证的取得,研发项目的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和效益等方面的详细信息。通过帮助投资者进行合理估值,详细了解研发信息及企业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带动企业投资良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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